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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沙土镇
浏览次数:次 发布时间:2025-01-26 来源:网络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检出襄阳高新技术开发区唐胖子餐饮店在食品生产经营中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及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2024年10月12日,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待使用的消毒餐具蘸料碗和泰式甜辣酱进行抽检,2024年11月6日,武汉海关技术中心襄阳检测实验室出具的检验报告(No:SP2024100270)显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No:SP2024100266)显示:山梨酸及其钾盐项目不符合GB2766-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年11月11日,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和检验报告(No:SP2024100270、No:SP2024100266),并开展现场检查。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使用的蘸料碗是由当事人的员工清洗和消毒,当事人涉嫌在食品生产经营中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
当事人于2024年10月3日从四川天厨食品有限公司采购泰式甜辣酱5袋,是试用品,没有付款,2024年10月12日监督抽检4袋,抽检价格为26.75元/袋,余1袋被四川天厨食品有限公司召回,总计货值金额为133.75元。
执法人员责令其停止使用消毒不合格餐具,并暂扣了1袋泰式甜辣酱,要求当事人查找原因并立即整改。
当事人在食品生产经营中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案发后,当事人能主动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查找原因,积极整改,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从轻处罚处理。
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鉴于当事人在采购泰式甜辣酱时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免于处罚处理。
襄阳高新技术开发区唐胖子餐饮店针对此次抽检不合格原因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制定了整改措施:一是完善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建立健全各类台账。二是对原材料进行彻底排查,清理三无及过期原料。三是加强员工清洗消毒制度培训,做好消毒台账。四是更换洗涤剂,增加冲洗次数,延长消毒时间。